16歲的妍妍自幼患有糖尿病和癲癇,生活難以自理。14歲時,父母協議離婚,協議約定,妍妍由被告倪某(女方)撫養,原告周某(男方)每月支付撫養費。由于被告患有糖尿病、高血壓等疾病,照顧妍妍有點力不從心,后又因器質性精神障礙失去了民事行為能力。原告認為妍妍應由其照顧,故起訴要求變更女兒由其撫養。
法院審理后認為,經鑒定,被告對自己行為的判斷、預測和自我保護能力喪失,目前無民事行為能力。其自己的生活尚且需要他人照料,已無能力撫養患有多種疾病的女兒,現原告表示愿意撫養女兒,綜合考慮,法院判決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法官點評: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子女無論由父親還是母親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如果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應出現“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等情形。本案被告因疾病,照顧自身及他人均有困難,故法院作出上述判決合情合理更合法。(通訊員 朱夢琪 陳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