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過花甲之年的牛某是農村居民,20多年前他從外地購買了兩支獵槍、30余發子彈,用于獵兔子、野雞等。后公安機關要求群眾上繳手中的槍支、彈藥。牛某上繳了一支獵槍、15發子彈,剩余的一支獵槍和子彈一直在家中存放。某日晚,牛某背著獵槍、裝上子彈、拿著手電筒去村東頭的白菜地里,準備打只兔子。牛某的手電筒光引起巡邏警察的注意,警察在白菜地里將牛某抓獲。
牛某被抓獲后,主動向警察交代家中還有一些獵槍子彈,并帶著警察回家找出了13發子彈。經鑒定,牛某所持有的槍形系制式雙管獵槍,認定為槍支。其后,牛某因犯非法持有槍支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刑法第128條第1款規定,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4條規定:“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立案追訴:(一)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1支以上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1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2支以上;(三)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20發以上、氣槍鉛彈1000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200發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彈、炸彈、地雷、手雷等具有殺傷性彈藥1枚以上的;(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彈藥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本條規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備、配置槍支、彈藥條件的人員,擅自持有槍支、彈藥的行為;‘私藏’,是指依法配備、配置槍支、彈藥的人員,在配備、配置槍支、彈藥的條件消除后,私自藏匿所配備、配置的槍支、彈藥且拒不交出的行為!
日常生活中,持有獵槍、氣槍、管制刀具的人仍不在少數。槍支、管制刀具處理不慎會危及公共安全,因此國家對此嚴格管理。雖然攜帶管制刀具不構成刑事犯罪,但屬行政違法,應予以行政處罰。此外,筆者發現,在交易網站上也隨處可見兜售槍類、刀具的店家,如果不懂法律法規,因一時好奇、興趣,隨意購買,將觸犯法律,使自己身陷囹圄。在此提醒大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不是小事,不能抱著無所謂的態度對待,別因自己的無知而被行政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