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守兒童問題已經越來越成為目前我國社會的一個重要問題。對此,中國法學會研究部副主任彭伶在《檢察日報》上發表題為《確保留守兒童監護到位需加強立法保障》的文章中指出:
目前,實踐中留守兒童出現的問題,根本在于監護真空、監護失當,歸根結底是監護人失職造成的。
要在立法上確保對留守兒童的監護到位,至少應當做到如下幾點:明確監護權的轉移應當基于保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委托監護人有能力履行監護責任,尤其是要明確委托監護人的品格要求;明確規定父母作為法定監護人的不可替代和不可推卸的責任;在非因疾病等喪失監護能力,父母身體健康的情況下,立法應明確規定子女與父母分離(中間沒有見面)的最長期限,并以此作為撤銷監護人資格的理由之一,作為警示,這一決定應當慎用;明確強制撤銷委托監護的條件;明確規定國家對于未成年人監護負有法定責任;成立專門的未成年人事務局來統領全國未成年人包括留守兒童的保護工作。